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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杨婧) 5月2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年,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制定《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04年进行修改。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该县城镇建设的快速推进,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为进一步加强该县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带动战略的实施,增强和完善城镇功能,促进全县城镇建设和管理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包括对城镇规划建设、物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管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提出,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也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城镇包括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
针对该县实际,《条例》规定新建小区周边已经实施的市政公共配套不得用于充抵新建小区的配套指标;针对停车场不足的问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写字楼、办公楼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位,预留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针对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学校进出口两侧50米范围内的路段,禁止施划停车泊位等规定。
《条例》明确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制,并对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法建设、建设项目不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条例》还规定了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倡导垃圾分类,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加大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送殡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炮等,禁止对县城规划区内原有的坟墓进行包坟、扩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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