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基金“老鼠仓”。
近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告,刘某入职浙商基金后,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但刘某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约36.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某处以30万元罚款。
(资料图片)
趋同交易1760万元,亏损36.5万元
近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每经记者注意到,《决定书》还原了浙商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进行“老鼠仓”操作的一些行为。
具体来看,2021年2月1日,刘某入职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暂停职务。
2021年2月1日~2022年9月5日,刘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记者注意到,就在其入职的当月,“唐某卿”证券账户开立。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某自有资金,且由刘某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某实际控制和操作。
《决定书》还显示,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约22.33万元。
此外,上述期间内,“唐某卿”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万元。
经计算,刘某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万元。
被处以30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成立于2019年6月27日,刘某于2021年2月加入浙商基金,并在2021年6月成为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履历显示,刘某曾任亨茂大中华基金(隶属于美国纽约梅隆银行)的大中华基金经理、瑞士银行UBS和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在内的国际投行、里昂证券CLSA中国研究主管和首席策略师。
到了2022年9月22日,浙商基金公告称,刘某因个人原因离任。而从此次公告的《决定书》来看,其离职原因其实源于“老鼠仓”。
值得一提的是,在刘某的任职期间,该基金的业绩表现欠佳,其任职区间的回报也超过了-40%,而其趋同交易的账户,也是出现了亏损。
数据来源:天天基金
对于趋同交易,刘某还提出了几点申辩理由: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不过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为,第一,刘某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某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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